江苏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俄合作办学项目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4〕第20号)和《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江科大校〔2017179)等有关文件,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江苏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俄合作办学项目(简称:硕士中俄项目)的教学管理,根据江苏科技大学与俄罗斯联邦奥加辽夫莫尔多瓦国立大学(以下简称:莫尔多瓦国立大学)的合作协议,以及硕士中俄项目教学的实际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硕士中俄项目学生首先执行《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章  学制与培养模式

 

第三条 硕士中俄项目实行学年制管理制度,标准学制为2.5年。在标准学制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须自行申请延长学制。项目学生自入学时间起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赴国外大学学习时间、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项目学生在延长学制期间的学费按学生所在项目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 硕士中俄项目采用1+1+0.5的培养模式,即项目学生第一年在江苏科技大学进行课程学习;第二年在莫尔多瓦国立大学进行研究性学习,撰写莫尔多瓦国立大学要求的学位论文并完成答辩;第三年项目学生在江苏科技大学撰写江苏科技大学要求的学位论文并完成答辩。

第五条 硕士中俄项目培养方案由江苏科技大学与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共同制定,教学任务由江苏科技大学与莫尔多瓦国立大学教师共同承担。

第六条 硕士中俄项目采用中俄双导师制,江苏科技大学和莫尔多瓦国立大学为每名项目学生各配备1名导师进行研究指导。

 

第三章  学籍与考核

 

第七条 硕士中俄项目招生纳入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项目学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符合江苏科技大学硕士中俄项目相关录取规定和要求后,可取得江苏科技大学学籍,成为项目学生。项目学生同时在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注册系统进行注册。

第八条 项目学生通过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业复核且合格后,将取得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籍。

第九条 项目学生在江苏科技大学学习期间的选课方式、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补考和重修等事宜按照江苏科技大学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学生在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习期间的课程考核、成绩记载、补考和重修等事宜按照莫尔多瓦国立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项目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江苏科技大学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获得江苏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符合江苏科技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江苏科技大学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学生按规定取得莫尔多瓦国立大学要求的学分,并通过俄方对研究生毕业生的有关考核以及论文答辩,符合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莫尔多瓦国立大学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因故未能赴莫尔多瓦国立大学学习的硕士中俄项目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在江苏科技大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江苏科技大学论文答辩,可获得江苏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根据双方协议,硕士中俄项目同时招收合作方莫尔多瓦国立大学符合江苏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录取条件的在读学生进入项目学习,学制2年,采用1+1培养模式。对该部分学生的教学管理执行江苏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级项目学生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