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

江苏科技大学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活动,加强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境)外人员是指应邀来我校进行访问、合作洽谈、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停留时间在三个月内(不含三个月)的人员(含中国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国(境)外人员接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国(境)外人员来访类别

第四条 协议工作。外籍教授、专家根据合约来校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智力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专门来访。国(境)外人员接受学校专门邀请,来校进行特定的学术交流或工作访问。

第六条 顺道来访。国(境)外人员在访问国内其他单位行程中接受我校邀请,顺道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或工作访问。

第三章 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

第七条 在接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外事规章制度和纪律及相关保密制度,内外有别,确保交流活动以我为主、目的明确。

第八条 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国际处同意,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校内各学院、部门以及其他单位邀请、接待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均须提前向国际处提交《江苏科技大学国(境)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士)短期来访审批表》,待批准后发放邀请及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期间,如在校内开设讲座,接待部门应填报《国(境)外人员在校内开设讲座审批表》,哲学社会科学类由人文社科处、党委宣传部审批,自然科学类由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报保密办、国际处审批,得到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 国(境)外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宣传、传播宗教,不得在校内或校外非宗教场所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我校师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一经发现,邀请部门、学院需立刻制止,同时通报给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国际处。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国(境)外人员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我校师生开展涉及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我校规定的调查

第十一条 接待活动中若涉及签署协议、接受捐赠、邀请校领导参加接待活动,接待单位应提前2周报国际处审核,包括背景资料、协议相关文本,由国际处报党委办公室邀请学校领导出席。

有下列国(境)外人员来访和活动,可请学校领导出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官员;()国(境)外大学校级领导;()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研究人员;() 重要捐赠仪式或曾向学校提供重要捐赠的人员和单位代表;()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校际合作签字仪式;()在学校举办国际会议的开、闭幕式活动。

第十二条 来访的国(境)外人员如需住宿,必须在到达后24小时内办理涉外住宿登记,住酒店由酒店进行登记;如在其他地方住宿,由国际处进行登记。接待人员注意了解来访人员的签证类型和有效期,必要时可协助办理延长签证手续,但不得逾期停留。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接待部门应按照保密规定会同校保密办事先拟定安全保密方案,统一介绍口径,遵守保密纪律。按要求填写《涉外活动保密工作预案及落实情况检查表》《对外交流人员保密义务承诺书》。

第十四条 参加涉外接待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时间和外事纪律以及有(相)关礼仪,尊重国(境)外人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有国(境)外记者直接联系我校有关部门、学院或个人要求进行采访的情况,应告知其与国际处联系,由国际处呈报校党委宣传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第十六条 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和有关团体开展合作交流、获得捐助(赠)和开展涉外社会调查等,必须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宗教背景、捐助(赠)目的等情况,并书面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国(境)外人员来访过程中,邀请部门和接待部门要参与访问活动全过程,努力达到学校接待来访之目的,并确保来访活动符合我国有关涉外法规和学校保密制度的要求。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资料和工作照片(视频)。

第十八条 在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按有关规定至少提前六个月向国际处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和相关附件,并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九条 接待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苏科技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国(境)外人员接待。

第二十条 接待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接待单位须向国际处提交接待工作总结(包括接待人员、洽谈主要内容、照片等)。

第四章 国(境)外人员来访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类国(境)外人员来访都必须事先约定双方承担的费用。凡由我校承担的费用,邀请部门或接待部门应事先落实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学校聘请外籍教授、专家来校开展工作,学校按照有关约定支付其工作酬金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如果邀请外籍教授、专家来校执行引智项目,项目负责人按事先约定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其工作酬金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如果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校进行学术讲座,邀请部门或接待部门可以向科技处申请专家讲学酬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21日起执行,同时《江苏科技大学国(境)外人员来访管理办法(试行)》(江科大校〔2012203号)废止。

  

附件:相关附件表格下载.docx

     1.江苏科技大学国(境)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士)短期

来访审批表

2.国(境)外人员在校内开设讲座审批表

3.江苏科技大学涉外活动保密工作预案及落实情况检查表

4.江苏科技大学对外交流人员保密义务承诺书